中南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所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南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加强对公司所属企业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南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对所属企业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所属企业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完善治理,防范风险,维护合法权益,提高资源绩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公司所属企业,即全资企业(包括其分支机构)、控股企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需要对参股企业进行审计时,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审计法务部是公司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法务部在公司董事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独立行使监督职权,对公司主要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学校审计处的指导与检查。
第五条 审计法务部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六条 公司将审计结果及审计整改落实情况作为所属企业考核、高管任免、奖惩及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七条 审计种类
(一)例行审计:每年对所属企业进行年度报表审计。
(二)专项审计:对所属企业年度综合考核与年度工资总额情况进行审计;对所属企业实施其他专项内容审计;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对参股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第八条 审计方式
(一)就地审计:审计机构指派审计小组或审计人员到被审计企业所在地进行的审计。
(二)送达审计:审计机构按照审计相关规定和要求,通知被审计企业将应该审计的全部资料,如期报送到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依据
第九条 例行审计内容包括:
(一)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
(二)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性;
(三)对管理层使用持续经营假设的恰当性得出结论;
(四)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结构和内容(包括披露),并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相关交易和事项;
(五)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条 专项审计内容包括:
(一)企业负责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以及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的情况;
(二)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制度、遵循民主决策程序和执行情况;
(三)企业经营方案、计划预算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四)企业薪酬管理和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
(五)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项禁令”等廉政规定情况及“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六)企业收支核算的规范情况,包括收入的完整性和成本真实性、合法性,费用列支的合规、合理、相关性情况,有无账外账、“小金库”、隐瞒或截留收入等现象;
(七)企业采购货物、服务、劳务是否合规,有无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等现象;
(八)固定资产管理情况,是否账实相符以及资产的管理程序和执行情况;
(九)企业债权债务情况,发票的合规管理以及税务风险情况;
(十)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一)群众反映的重要经济问题有关情况;
(十二)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二)学校、公司相关制度及文件;
(三)所属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董事会决议;
(四)所属企业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五)所属企业的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及相关合同;
(六)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各种管理措施。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 由审计法务部制定全年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审定后组织实施。审计费用列入公司年初预算。
第十三条 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所属企业或参股企业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召开被审计所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协调会议,公司领导、被审计所属企业负责人、分管领导、财务部及审计法务部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协调会。
第十五条 下达审计通知书。公司按照协调会议精神下达审计通知书,书面通知被审计企业,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临时决定的审计任务除外。
第十六条 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核对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及相关资料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听取被审计企业和个人意见。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被审计企业和个人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七条 出具审计报告。审计终结,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企业和个人意见;被审计企业对审计报告提出书面意见或口头沟通反馈,被审计企业在收到审计报告初稿后七日内没有提出意见或反馈则视同无异议;会计师事务所针对被审计企业和个人提出的意见,进一步研究、核实,修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正式稿)送达委托方及被审计企业和个人。被审计企业和个人必须执行审计决定,开展相应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十八条 后续审计。公司可根据情况对重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五章 审计整改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提出的整改事项,被审计企业和个人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被审计企业现任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已离任的被审计企业负责人应予配合,在收到审计报告2个月内向公司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公司对重点事项的整改落实情况应及时定期督查,必要时可安排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后续审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分析研判,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中南大学经营资产管理委员会2022年11月17日审议通过,由公司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