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南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及所属全资和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中南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资产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消防安全规定,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各所属企业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各所属企业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机制。
第五条 各所属企业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员工或其他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各所属企业的员工以及其他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资产公司党政一把手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班子成员除对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外,还承担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各所属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
第八条 资产公司设立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资产公司和各所属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对资产公司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为资产公司决策提供建议和依据。资产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由资产公司党政一把手担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为组员,领导小组在企业发展部下设办公室。
第九条 安全领导小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定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监督检查各所属企业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督促各企业及时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
(四)监督检查有关企业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五)监督检查各所属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六)建立健全公司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七)按照学校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八)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条 各所属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各所属企业分管消防安全的班子成员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各所属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资产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要指定专人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要确保其完好有效,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八)及时上报重大消防安全隐患;
(九)资产公司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下列部位是各所属企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一)办公楼、会议室、餐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车库等;
(三)供水、供电、供气等系统;
(四)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单位;
(五)实验室、计算机房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等;
(六)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八)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部位。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责任人和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各所属企业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资产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办公楼、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五条 各所属企业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各所属企业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所属企业应当明确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 发生火灾时,相关单位应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发生火灾时,事故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资产公司等有关单位报告。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第十八条 消防设施是指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泵房、水塔、水塘、水池及附属构筑物等固定的给水系统和装置,以及各类报警器材、避雷针、应急通道门、应急通道指示灯、宣传标牌和警示、安全标志等固定的防火装置。消防器材是指手提式灭火器、移动式灭火推车、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防柜、消防桶、消防斧、消防梯、消防绳索、消防机动泵、消防服装及防护用品和其它通用的、活动的灭火抢险实战用具。
第十九条 各所属企业负责联系学校保卫部对本企业消防器材的配购、拆换和维修工作。
第二十条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所属企业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楼宇和责任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负有使用和管理责任,应制定本单位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责任制度、操作规程,明确管理负责人以及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第二十一条 各所属企业要对辖区内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水泵等设施及附属物、避雷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出现损坏和故障时,应及时进行维修;相关设施位于学校内的,应及时上报学校有关部门进行维修。
第二十二条 新建房屋的消防设施、器材应与房屋建筑同步安装、配备,选配的消防器材、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经长沙市消防管理部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新建房屋位置位于学校内的,必须经学校保卫部进行产品质量验收后方可安装。贵重精密仪器的专用消防设施,所属单位应按照消防安全要求,纳入经费统筹预算、配置。各所属企业安装消防报警、巡查系统,应按照《中南大学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消防设施是灭火抢险的必备用具,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挪用、拆除、停用、圈占、埋压,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凡非火警(灾)损坏、丢失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由当事人或该管理部门负责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及时补充到位。
第五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四条 资产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设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资产公司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填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各所属企业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进行每日消防安全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消防安全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有权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各所属企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等有关单位提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等有关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资产公司或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部位,应当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一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资产公司,并存档备查。
第六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二条 各所属企业应当将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各所属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四条 各所属企业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理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人员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三十五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组织机构、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通讯联络和安全救护的程序和措施,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各所属企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八章 消防经费
第三十七条 各所属企业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八条 各所属企业日常消防经费应用于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九条 各所属企业设专项经费,用于整改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筹消防设施。
第四十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细则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时,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资产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