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利润分配管理办法
(2022年5月2日中南大学经营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南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利润分配行为,维护公司、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中南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配原则与比例
(一)分配与积累并重。兼顾分配与积累的关系,既保证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理回报,又充分考虑企业的自身积累和发展需要。
(二)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比例。原则上按不少于企业年度可分配利润的60%向股东分配,公司或控股企业股东会有权上调分配比例,如有特殊原因,报公司审批同意或控股企业股东会决议后,企业可以按50%进行分配。其中主要依托学院老师开展经营的企业参照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政策,按企业年度可分配利润的30%向股东分配。
第三条 决策程序
(一)企业拟订年度利润分配草案,按企业章程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形成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二)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按企业章程报公司决定或企业股东会决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企业将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报公司和其他股东备案。
第四条 企业年度可分配利润基数的确定
(一)年度净利润应以企业经合并的年度审计报告确认的年度净利润为准。
(二)企业应当提取年度净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经公司决定或者企业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年度净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50%及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亏损企业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净利润弥补亏损。
(三)企业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所余净利润,确定为年度可分配利润分配基数。
(四)企业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也可向股东进行分配。
第五条 企业应在公司决定或者企业股东会审议通过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15个工作日内上交利润,如有特殊原因,报公司或企业股东会审批同意后,企业可以延期上交,但不得跨年。
第六条 企业须依法规范财务会计核算,准确核算年度净利润,不得以虚列成本费用、虚开发票等方式瞒报或虚报利润。企业违反会计准则瞒报、虚报、或拒不执行经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追究企业主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企业的利润分配,作为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依据。
第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制定,经中南大学经营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施行,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日常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南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企业利润分配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办法》(中资通字〔2012〕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