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30日中南大学经营资产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明确职责,规范中南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所属全资和控股企业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和招标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资产经营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使用纳入企业预算管理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指导意见所称货物是指各类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指导意见所称工程是指新建工程、改建工程、扩建工程、装修工程、拆除工程、修缮工程、消防工程、弱电工程等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本指导意见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四条 组织机构。资产经营公司所属企业成立由企业分管负责人、监事、财务、采购等人员组成的采购招标工作组,负责本企业采购和招标工作。
第五条 工作职责。采购招标工作组全面负责企业的采购与招标工作。
(一)负责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负责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的执行和实施;
(三)负责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集中采购;
(四)负责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和确定招标方式、评标专家;
(五)负责采购(招标)文件的编制和采购与招标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及中标通知书的签发;
(六)负责采购(招标)项目的合同签订;
(七)负责采购(招标)项目的资料归档;
(八)处理采购与招标活动中的质疑;
(九)负责处理采购与招标活动中产生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限额标准
(一)法定必须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
1.单项或批量货物和单项服务采购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
2.工程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4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与工程有关的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
法定必须公开采购招标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企业依法依规依程序组织招标采购活动。
(二)企业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1.单项或批量货物和单项服务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2.工程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与工程有关的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符合上述范围的采购与招标,企业根据有关采购招标法律法规及制度,制定本企业采购与招标实施细则。
(三)前款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企业经前期论证后,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直接委托供应商(承包人)。
第七条 企业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纳入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
第八条 企业采购工作组人员应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不得有与供应商串通或为供应商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等影响采购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 集中采购(招标)合同签订、履行
(一)企业在中标(成交)结果确定后,按照评审(评标)结果、中标通知书、采购(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拟订合同,合同经审核批准后及时签订书面合同并负责合同的履约执行;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与中标人私下约定或订立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在合同的履约过程中,需要追加标的物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件的前提下,企业可与中标人签订补充合同,采购与招标项目所有补充合同的金额(政策性调整除外)不得超过原合同的百分之十且单个补充合同金额不得超过集中采购或法定公开招标限额。
第十条 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对所属企业采购招标项目进行抽查,对违反本指导意见规定的,资产经营公司将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日常解释。
第十二条 本指导意见从颁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南大学企业招标管理实施细则》(中资通字〔2016〕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