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党字〔2019〕0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中南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简称“资产公司”或“公司”)集体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根据学校《关于进一步推进二级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大党字〔2019〕2号),结合资产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资产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资产公司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制度和有关政策以及学校规章制度,从实际出发,充分听取意见,加强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
第三条 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公司党委会集体研究决策,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第二章 主要决策事项
第四条 资产公司党委会主要决策事项:
1.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决定、决议的办法和措施。
2.公司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有关重要材料。
3.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
4.公司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公司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6.公司内部人员岗位设置与调整。
7.荣誉称号授予人选的推荐和重要奖惩事项的确定。
8.公司科级干部的选拔推荐,以及其它需报送学校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
9.审议公司财务预算方案。
10.审定5万元及以上的购置项目和资金分配使用项目,预算和项目立项已经学校批复的,按照批复执行。
11.审定经学校领导授权、业务相关的必须由集体审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12.审定经公司主要领导认定的涉及公司发展、安全稳定和职工切身利益的其它重大事项。
上述事项中需要报送经资委、学校党委或行政审批的事项按规定上报。
第三章 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认真调研,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应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七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
第八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做好会议记录。要明确、完整、详细地记录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参与人的意见以及表决情况等。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文字、音像等资料应存档备查。
第四章 决策的保障机制
第十一条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亲属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公开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文件、内部网站、大会报告、公开栏等形式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公司党委将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每年向校党委报告。公司党委成员执行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公司党委和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列为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凡属以下情况,学校将依规依纪依法分别追究公司党委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责任,违反相关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1.不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
2.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1)因调研不认真负责或者隐瞒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它严重后果。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以及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它严重后果。
3.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3月25日起实施,原《中南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中资党字〔2017〕07号)同时废止。
中南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委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