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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专题

中共中南大学委员会处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实施细则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6-1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并严格执行处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进一步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改进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意见》和湖南省委《湖南省实施〈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细则》以及湖南省委《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试行公告公示制、谈心交心制、分析评议制、整改责任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加强党内监督、解决领导班子自身矛盾、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有效途径。处以上党员领导干部除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外,必须参加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第三条 参加校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人员是指校党委常委和党员校级领导干部。非党员校级领导干部、校纪委副书记、校党委组织部部长、学校办公室主任列席校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二级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一般以二级党组织为单位进行。参加二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人员是指本单位的党委(党总支)委员和处级党员领导干部。非党员处级领导干部列席所在单位的二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机关部(处)领导班子原则上按部门召开民主生活会。

各级民主生活会的列席人员还可根据会议内容需要适当扩大范围。列席民主生活会的人员可以发言,可以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四条 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主要就以下问题进行对照检查,统一认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政治纪律,维护中央权威,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情况。

(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情况。

(四)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关心群众疾苦,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五)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改进领导作风的情况。

(六)其他重要问题。

第五条  处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当年12月至次年的2月之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须按管理权限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二级党组织无故拖延不开的,校党委要予以批评,限期召开。根据上级要求或工作需要,校党委可以统一部署或指定各二级党组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必要时也可以由二级党组织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随时召开。

第二章      会前准备

  第六条  民主生活会召开前,党组织应根据本单位的中心工作或领导班子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好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时间。如上级党组织对民主生活会的主题有统一要求,要按照要求并结合实际确定重点解决的问题。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及召开时间确定后,党组织一般应于召开民主生活会前,采取适当方式,将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召开的时间、征求意见的方式和截止时间等事项在一定范围内向党内外群众公布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同时要围绕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列出必读篇目,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学习,其中,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 1 天。学习要理论联系实际,要为对照检查、自我剖析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好准备。

第七条  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日期确定后,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与班子其他成员、班子成员之间要分别谈心交心。同时,要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和建议可采取设置征求意见箱、发放征求意见表、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收集的意见和建议要进行认真梳理,客观真实地形成书面材料。属领导班子的要综合、归纳并如实反馈;对领导班子成员个人的意见,要单独记录并报告书记,由书记如实反馈给本人。领导干部对群众提出的意见,正确的要诚恳接受并切实改正,不符合事实或不完全符合事实的,要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重要问题应向上级报告。领导班子每个成员都要根据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群众所提意见,认真检查,深刻剖析,撰写好发言提纲。

第三章  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八条  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对照《党章》和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围绕民主生活会的主题,重点检查坚持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的情况,检查在党性党风、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荣辱观上查找根源,明确努力方向,制定整改措施。要增强民主生活会的思想性和原则性,防止和克服只谈工作不谈思想,只讲成绩不讲问题,只讲集体不讲个人或就事论事、敷衍了事的现象。在自我分析评议的基础上,要进行相互评议。相互评议应从团结的愿望出发,本着对同志和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敞开思想,畅所欲言,触及问题,帮助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建议。主要负责人应精心组织,正确引导,营造良好氛围,以身作则,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九条  对批评实行“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准压制批评,不准打击报复批评者。违反规定者,必须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纪严肃查处。

第十条  对民主生活会上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由本级党组织解决的,要及时制定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属于严重违反党纪、政纪、国法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分别交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或国家司法机关查处,不得隐瞒不报或袒护包庇。

第十一条  对有违纪问题又不在民主生活会上自查自纠的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严肃纪律,从重处分;对虽有违纪问题,但能主动检查,积极纠正错误的,可根据情况不予处分或从轻处分。

第四章  会后整改

第十二条  校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由学校办公室秘书负责记录整理并存档。民主生活会后15日内,学校办公室负责起草好会议情况报告并准备好会议原始记录复印件,由校党委组织部和校纪委分别向上级党组织和主管部门报送。二级党组织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分别向校党委组织部和校纪委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是会议的基本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  民主生活会中适合向下一级党组织通报的情况,应在民主生活会结束后一个月内予以通报。上一次民主生活会所提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应将其中适合通报的内容列为下一次民主生活会的通报内容。对于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的整改措施,适合公布的,可用适当方式公布,以便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对民主生活会上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要在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逐个研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制。领导班子成员要对照思想工作实际,结合评议意见,对存在的问题作深入反思,进一步明确整改措施。领导班子要就本单位全局性的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就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具体的整改方案。整改措施和整改方案要明确整改的责任主体、整改时限。个人的问题个人负责,党委把关,群众监督;领导班子的问题,主要负责人要担负整改责任,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逐一落实。

每次民主生活会都要检查上次民主生活会后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问题解决得不好或没有解决的,要分清责任,提出批评,限期改正。

第五章  校党委、二级党组织书记的职责

第十五条  校党委、二级党组织书记是开好民主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研究、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日期。
(二)会前根据上级党组织和群众反映的意见,同其他领导成员交心通气,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和廉洁自律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对领导班子基本状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做到心中有数。

(三)召集、主持民主生活会。除因特殊情况并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外,书记缺席时不得召开民主生活会。召开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出席。因故缺席的人员必须提交书面发言材料,在会上宣读。会后,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将会议情况及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对无故不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要给予批评教育。
(四)会上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承担工作中发生失误的领导责任,诚恳接受批评意见。正确引导其他成员发言,正确引导成员之间开展相互批评。
(五)会议结束时,对民主生活会情况作出评价和总结,指出不足,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六条  校党委、二级党组织对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敷衍塞责,民主生活会流于形式;对民主生活会提出的重要问题没有及时研究解决或隐瞒不报;对班子成员存在的违纪问题,本人在民主生活会上不自查,校党委、二级党组织书记了解情况又不及时指出、提出批评的,应按管理权限追究书记的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和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失职论处。

第六章  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实行一级抓一级的责任制。校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要自觉接受并主动争取上级部门的指导和管理。二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管理、指导工作以校党委组织部为主。校党委组织部要针对各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开好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提出指导性意见;要经常调查和分析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情况,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第十八条  二级党组织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的情况,由校党委组织部、校纪委负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会前准备是否充分,民主生活会是否达到了规定的要求;班子及其成员对照检查是否抓住了存在的问题,是否认真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整改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并取得了实际成效。

第十九条 校党委组织部负责二级党组织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情况收集综合并向校党委报告。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的情况,列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察、考核范围。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上级党组织成员指导下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制度。校党委常委每年要在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中各选择一个参加其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校纪委和组织部的同志,每年要分别参加二级党组织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参加会议之前应向纪委和监察、组织等部门了解所去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情况,必要时应提前与二级党组织书记交换意见,向班子其他成员了解情况;在会上应对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发表意见,并对民主生活会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对会议质量作出评价;会议结束后应向派出单位反馈会议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民主生活会,可提出责令重开的建议,报请校党委同意后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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