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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建设

中南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关于校办企业负责人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6-1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校办企业管理,规范企业负责人从业行为,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南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及关于国有企业负责人廉洁自律若干规定要求,结合学校校办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学校或学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任命、委派、聘任担任中南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其投资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正副经理、正副厂长和党支部委员、及企业二级单位负责人等。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不准有下列行为:

    1、  个人或与他人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2、  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3、  未经学校或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批准,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并领取报酬。

4、  利用职权或企业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以及将企业商业秘密泄露,提供给他人、其他企业。

5、  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与本企业有关联、依托关系的私营和外资企业投资入股。

6、  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

7、  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的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8、  其他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及损害学校、企业和职工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企业资产落户或变相落户至私人名下,或低价出售、低价折股,无偿处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2、  在合资、合作、股份制经营活动中,与他人串通损害企业资本权益或对损害企业资本权益的行为不反对、不制止。

3、  用公款购买各种高消费娱乐场所会员证,或在参加健身、娱乐、旅游活动中接受与本企业有关联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及外商、私营企业主提供的各种奖励和赞助。

4、  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住宅购置、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

5、  超过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

6、  隐瞒、截留、故意拖延应缴学校或单位的资本收益及其他应缴款项,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做假账或设立法定账册以外的任何账册。

7、  动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伙同他人,购买商业保险、买卖股票或者进行投资经商等经济活动。

8、  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兼职的企业负责人,在兼职企业享受各种福利待遇或获取其它报酬。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擅自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1、违反企业决策程序,在未进行可行性研究、资产评估和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决定企业合并、分立、转让、股份制改造或进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成立新企业等涉及国有资产变动的重大事项。

    2、未进行可行性研究,违反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和企业规章制度,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委托理财、担保、出让银行授信额度,为他人代开信用证或对本企业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引进重要技术和设备、进行新产品开发、生产、转让等重大事项。

3、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未经批准将企业资产或股权作为奖励进行分配,或者违反规定发放薪酬、补贴、侵蚀国有资产权益。

    4、违反决策程序,超越权限调拨使用大额资金。

    5、未经批准,或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其他人的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暗箱操作大宗商品物资采购及固定资产修建事项。

    7、违反组织人事工作规定和公司章程,决定对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人事任免、聘用、奖励和晋升。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基层党组织和工会监督,增强民主意识,严格执行企业民主管理、集体决策制度,自觉接受民主监督,按照规定对企业需要公开的事项进行公示。

    第七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搞好党纪法规的宣传教育,管好班子,带好队伍,防止在本企业内发生违纪和不廉洁的行为。

    第八条    企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应对照党风廉政各项法规制度进行,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列入干部述职和考核的重要内容,其考核结果应作为在任期间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还,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视情节轻重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据《中南大学教职工处分规定》以及有关法规条例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南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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